一、供热方面
1 、确保法定供热时间开栓供热率达到 100 % ; 2 、全市用户居室温度达标率不低于 98 % ;
3 、当用户居室温度达不到 16 度时,在 14 度以上 16 度以下的,按不达标天数 20 %返还采暖费;在 14 度以下的按不达标天数全额返还采暖费。
4 、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投诉,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室温检测,提出处理意见。
5 、供热期间,供热企业 24 小时设专人值班,接待处理用户提出的问题。对于供热设施漏水等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抢修。
二、物业管理方面
1 、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确定: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或保修期内没有解决的遗留问题,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协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。保修期以后出现的问题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。
2 、住宅维修时限:住宅下水及电路维修在共用业主签字同意后 48 小时内完成;屋面防水等共用部位维修在共用业主签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3 、为了提高维修效率,把过去由全体共用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维修改为 1 / 3 以上共用业主签字同意即可进行维修。
4 、为方便特殊群体业主的房屋维修,对于伤残孤寡老人房屋维修可以采取电话报修受理,工作人员登门为其办理维修所需的一切手续。
5 、为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,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全天候卫生保洁,生活垃圾日产日清,楼道每周清扫不少于 1 次。 城建局向全社会公开供热和物业管理行业投诉电话,及时受理解决市民提出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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