篇一:产假请假条
尊敬的***领导:
因本人即将临产,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、晚育30天,共计产假为128天,自即日起向部办公室请产假。 特此请假,恳请批准!
申请人:*****
***年**月**日
附:法定产假期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中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》第七条: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(98天)的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;难产的,增加产假2周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2周。
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,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女方增加产假30天,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,不影响考勤、考核和晋级、晋职、提薪。
篇二:产假假条
尊敬的领导:
我因生产,需要回家休息,调养身体。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。经医生鉴定于2014 年6月 26日的预产期。经医生建议定于2014年5月29日前提前待假,回家休息 本人从2014年 5月29开始请假,于2014年9月1日收假,请假期限为101天。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。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售前客服专员朱丽 同志,朱丽同志责任心强、工作经验丰富,已经完全可以胜任客服经理岗位工作。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。
特此申请,望领导审批!
申请人:
201x年5月29日
篇三:产假请假条
尊敬的学校领导:
因本人有孕在身,预产期为12月中旬,现需要回家休息,调养身体。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,4月中旬回来上班,请假时间为5个半月。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,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。
特此申请,望领导审批为感。
请假人:
201x年十二月一日
另附:法定产假期限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 2.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3.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、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、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,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。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
4.教人【1992】8号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:“关于教师产假正直寒假时间的问题,根据劳动部门劳安字【1989】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意见,经研究,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,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但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。”
产假时间:90天+30天(晚育)+15天(剖腹产)+30天(寒假顺延)≈5个半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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